当然今天要和大家梳理的“预缴税款”业务,是不包括企业发生纯“预收款”时的税款预缴,如:房产公司收到预收房款时,需要预缴税款。但愿昌尧讲税的梳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哪些业务需要进行“预缴税款”?
在讲到“预缴税款”时,很多人会想到:
1、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的“预缴税款”;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而今天要和大家讲的是另一类“预缴税款”,也就是国家为了平衡税源,而且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业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相关经济业务。在业务发生时需要在业务发生地进行“预缴税款”。
1、企业发生“提供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2、企业发生“不动产转让”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3、企业发生“不动产租赁”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
二、“预缴税款”采用什么计算方式?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案例列举
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9月承揽贵阳市一道路施工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款333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庆诚劳务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
嘉达建筑公司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333-111)÷(1+11%)×2%=4万
政策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总包方在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显然,这跟分包方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没有关系,跟分包方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没有关系,只是,在向工程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及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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